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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且未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 海南两公司被罚

来源:乐鱼网.com    发布时间:2024-04-02 17: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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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6月30日消息(记者 蒙健)因涉嫌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升降机,以及使用未经检验的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叉车等特定种类设备,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依法对海南南塑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开出了9万元的罚单;对海南符氏食品有限公司予以罚款3万元。

  2019年10月24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高新区分局,对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龙产业园横五点8号的海南南塑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涉嫌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两台升降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一条压力管道,八台压力容器、一台厂内机动车辆叉车)。

  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对压力管道、升降机等上述设备进行查封,并下达《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经询问调查后,对该企业立案调查处理。

  经执法人员调查,海南南塑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开始投入使用压力管道、升降机、压力容器、叉车至今。其中,升降机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压力管道新安装未办理报检手续、压力容器移装后未经检验、叉车超过出厂检验有效期未经检验。该企业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以及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属于违法行为。

  海南南塑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在被查处后,立即整改,重新安装报检的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已通过验收,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对超过年检有效期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叉车申报年检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拆除违法安装使用的升降机。

  2019年12月6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高新区分局,对海口市国家高新区狮子岭工业园海榆中线的海南符氏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使用未经检验的3台空气储罐压力容器、2条高温蒸汽管压力管道。对此,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不再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并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于2017年开始使用未经检验的新装的2条高温蒸汽管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以及移装的3台空气储罐压力容器,其属于违法行为。

  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表示,依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因上述两家企业已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法》相关规定,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海南南塑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处罚款9万元;对海南符氏食品有限公司处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