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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公布违法广告典型案件

来源:乐鱼网.com    发布时间:2024-04-01 11:45:14

  2020年以来,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广告案件。现公开曝光2020年第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件。望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自觉做好广告审查核对工作。请众多购买的人加强甄别防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各类虚假违法广告。

  当事人在1688其网店销售的一款压管机商品页面中发布了含有“三重防漏技术美国专利”内容的广告。当事人没办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广告中宣称的“三重防漏技术美国专利”专利权,谎称取得专利权,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0年3月11日,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其店铺销售的一款名为“批发硅胶防臭地漏芯卫生间下水管道防虫芯子返溢水除臭器内芯”的产品页面上含有“用于地漏100%防臭”内容的广告。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4月20日,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700元。

  当事人在其自建网站上发布含宣传生产涂料的文字描述、虚假厂房与产品照片、虚假地址等内容的广告。经查,当事人未从事涂料生产经营,系发布虚假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2月11日,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500元。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其店铺销售的一款电弧打火机商品页面中发布了含“专利号”、“ZL.2014.2.0590728.X”等内容的广告。经查,当事人上述电弧打火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属已经终止专利,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0年2月13日,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其店铺销售的“山核桃仁临安特产厂家直销代理休闲零食品芝扎扎净含量180g/罐”产品页面中发布了含“核桃能够大大减少肠道对胆固醇的吸收,核桃有温肺定喘和防止细胞老化的功效,还能有效的改善记忆力,核桃树液中含有抗生物质,因此也有杀菌的功效”内容的广告。经查,当事人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宣传其店铺经营的核桃仁产品有上述效果,容易对消费的人产生误导,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5月26日,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1300元。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其店铺销售的不锈钢集分水器产品内容介绍中含有“能够正常的使用70年的分水器”内容的广告。经查,当事人没办法提供“能够正常的使用70年的分水器”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6月20日,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500元。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其店铺销售的一款穿线机商品页面中发布了含“永不烧机”内容的广告。经查,当事人没办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永不烧机,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4月16日,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其店铺销售的“供应黄铜活接PP-R球阀方体活接二片式黄铜球阀一件代发”产品的网页介绍中含有“健康环保”内容的广告。经查,当事人没办法证实“健康环保”宣传内容,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4月20日,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200元。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其网店销售的接头转换器、喷火枪、卡式喷火枪三款商品详情信息中分别发布了含“实用新型专利”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未取得广告中宣称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谎称取得专利权,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0年4月22日,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