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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乐鱼网.com    发布时间:2024-04-28 22:02: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11月10日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酒都大道118号,公司总部办公楼19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11月6日以电话和送达相结合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其中:董事杨卫国先生、王凯先生,独立董事赵曙明先生、聂尧先生、路国平先生、毛凌霄先生以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与会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联东先生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范晓路先生、陈太松先生、张学谦先生、宋志敏女士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应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独立意见。

  范晓路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1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宿迁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资本运营部部长,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江苏淮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宿迁市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宿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公司总裁助理,江苏双沟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范晓路先生不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范晓路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陈太松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历任泗阳县政府法制局科员、秘书,泗阳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助理、副主任,泗阳县穿城镇镇长、党委书记,江苏苏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公司党委常委、监事、纪委副书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现任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陈太松先生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参与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陈太松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张学谦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历任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部副部长,江苏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部副部长,江苏洋河销售有限公司市场部部长、产品部经理、战略研究部经理、副总经理,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定制中心总经理、国际贸易部总经理,江苏双沟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总裁助理、产品总监,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学谦先生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参与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持有江苏蓝色同盟股份有限公司0.3636%的股份(江苏蓝色同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7.59%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除此之外,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张学谦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宋志敏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年10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历任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部地区经理、办公室副主任、市场部部长,公司管理部部长,江苏洋河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洋河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党委委员、总裁助理、管理总监、战略研究总监、管理中心总经理、战略研究中心总经理。现任公司总裁助理、管理总监、战略研究总监。宋志敏女士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参与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持有江苏蓝色同盟股份有限公司0.3636%的股份(江苏蓝色同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7.59%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除此之外,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宋志敏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林青女士、郑步军先生的辞职申请,林青女士和郑步军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林青女士仍担任公司党委委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公司子公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郑步军先生仍担任公司党委委员及公司泗阳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林青女士和郑步军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截至本公告日,林青女士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郑步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0.003%的股份,辞去上述职务后将按相关法规管理上述股份。林青女士、郑步军先生分别持有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0.53%的份额(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持有9,118,384股公司股票),将按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管理上的水准和可持续发展运营能力,经公司总裁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并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范晓路先生、陈太松先生、张学谦先生、宋志敏女士为公司副总裁(简历附后),任期自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范晓路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1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宿迁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资本运营部部长,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江苏淮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宿迁市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宿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公司总裁助理,江苏双沟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范晓路先生不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范晓路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陈太松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历任泗阳县政府法制局科员、秘书,泗阳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助理、副主任,泗阳县穿城镇镇长、党委书记,江苏苏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公司党委常委、监事、纪委副书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现任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陈太松先生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参与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陈太松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张学谦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历任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部副部长,江苏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部副部长,江苏洋河销售有限公司市场部部长、产品部经理、战略研究部经理、副总经理,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定制中心总经理、国际贸易部总经理,江苏双沟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总裁助理、产品总监,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学谦先生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参与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持有江苏蓝色同盟股份有限公司0.3636%的股份(江苏蓝色同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7.59%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除此之外,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张学谦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宋志敏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年10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历任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部地区经理、办公室副主任、市场部部长,公司管理部部长,江苏洋河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洋河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党委委员、总裁助理、管理总监、战略研究总监、管理中心总经理、战略研究中心总经理。现任公司总裁助理、管理总监、战略研究总监。宋志敏女士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参与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持有江苏蓝色同盟股份有限公司0.3636%的股份(江苏蓝色同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7.59%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除此之外,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宋志敏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